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操持,掩护生态情况,保障人畜宁静,增进农业出产,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令律例,拟定本体例。
第二条在中华国民共和国境内出产、运营、操纵和宣扬肥料产品,该当遵照本体例。
第三条本体例所称肥料,是指用于供给、对峙或改良动物营养和泥土物理、化学机能和生物活性,能进步农产品产量,或改良农产品品德,或加强动物抗逆性的无机、无机、微生物及其夹杂物料。
第四条国度鼓动勉励研制、出产操纵宁静、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施肥料产品挂号操持轨制,未经挂号的肥料产品不得入口、出产、发卖和操纵,不得停止告白宣扬。
第六条肥料挂号分为姑且挂号和正式挂号两个阶段:
(一)姑且挂号:经田间实验后,须要停止田间树模实验、试销的肥料产品,出产者该当请求姑且挂号。
(二)正式挂号:经田间树模实验、试销可以或许作为正式商品畅通的肥料产品,出产者该当请求正式挂号。
第七条农业部担任天下肥料挂号和监视操持任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当局农业行政主管部分辅佐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地区内的肥料挂号任务。
县级以上处所国民当局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地区内的肥料监视操持任务。
第二章挂号请求
第八条凡经工商注册,具备自力法人资历的肥料出产者都可提出肥料挂号请求。
第九条农业部拟定并宣布《肥料挂号材料请求》。
肥料出产者请求肥料挂号,应按照《肥料挂号材料请求》供给产品化学、肥效、宁静性、标签等方面材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农业部莳植业操持司担任或拜托操持肥料挂号受理手续,并查抄挂号请求材料是不是齐备。
境内出产者请求肥料姑且挂号,其请求挂号材料应经其地点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初审后,向农业部莳植业操持司或其拜托的单元提出请求。
第十一条出产者请求肥料姑且挂号前,须在中国境内停止规范的田间实验。
出产者请求肥料正式挂号前,须在中国境内停止规范的田间树模实验。
对有国度规范或行业规范,或肥料挂号评审委员会倡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范例,可响应减免田间实验和/或田间树模实验。
第十二条境内出产者出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之外的肥料产品田间实验,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分认定的实验单元承当,并出具实验报告;微生物肥料、外洋和港、澳、台地区出产者出产的肥料产品田间实验,由农业部认定的实验单元承当,并出具实验报告。
肥料产品田间树模实验,由农业部认定的实验单元承当,并出具实验报告。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在认定实验单元时,应对峙公道的准绳,综合斟酌农业手艺推行、科研、讲授实验单元。
经认定的实验单元应接管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分的监视操持。实验单元对所出具的实验报告的实在性承当法令义务。
第十三条有以下景象的肥料产品,挂号请求不予受理:
(—)不出产国操纵证明(挂号注册)的外洋产品;
(二)分歧适国度财产政策的产品;
(三)常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分歧适国度有关宁静、卫生、环保等国度或行业规范请求的产品。
第十四条对经农田持久操纵,有国度或行业规范的以下产品免予挂号: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第三章挂号审批
第十五条农业部担任天下肥料的挂号审批、挂号证发放和通知布告任务。
第十六条农业部礼聘手艺专家和操持专家构造建立肥料挂号评审委员会,担任对请求挂号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宁静性等材料停止综合评审。
第十七条农业部按照肥料挂号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定见,审批、发放肥料姑且挂号证或正式挂号证。
肥料挂号证操纵《中华国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审批公用章》。
第十八条农业部对合适以下前提的产品间接审批、发放肥料姑且挂号证:
(一)有国度或行业规范,经查验品德及格的产品。
(二)经肥料挂号评审委员会倡议并由农业部认定的产品范例,请求挂号材料齐备,经查验品德及格的产品。
第十九条农业部按照详细情况决议召开肥料挂号评审委员会全部集会。
第二十条肥料商品称号的定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感化。
第二十一条肥料姑且挂号证有用期为一年。肥料姑且挂号证有用期满,须要持续出产、发卖该产品的,该当在有用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挂号请求,合适前提的经农业部核准续展挂号。续展有用期为一年。续展姑且挂号最多不能跨越两次。
肥料正式挂号证有用期为五年。肥料正式挂号证有用期满,须要持续出产、发卖该产品的,该当在有用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挂号请求,合适前提的经农业部核准续展挂号。续展有用期为五年。
挂号证有用期满不提出续展挂号请求的,视为主动撤消挂号。挂号证有用期满后提出续展挂号请求的,应从头操持挂号。
第二十二条经挂号的肥料产品,在挂号有用期内转变操纵规模、商品称号、企业称号的,应请求变革挂号;转变成份、剂型的,应从头请求挂号。
第四章挂号操持
第二十三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申明书和产品品德查验及格证。标签和操纵申明书该当操纵中文,并合适以下请求:
(一)表明产品称号、出产企业称号和地点;
(二)表明肥料挂号证号、产品规范号、有用成份称号和含量、毛重、出产日期及品德保障期;
(三)表明产品合用作物、合用地区、操纵体例和注重事变;
(四)产品称号和保举合用作物、地区应与挂号核准的分歧;
制止私行点窜颠末挂号核准的标签内容。
第二十四条取得挂号证的肥料产品,在挂号有用期内证明对人、畜、作物无害,经肥料挂号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部颁布发表限定操纵或制止操纵。
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分该当按照划定对辖区内的肥料出产、运营和操纵单元的肥料停止按期或不按期监视、查抄,须要时按照划定抽取样品和讨取有关材料,有关单元不得谢绝和坦白。对品德不及格的产品,要期限改良。对品德持续不及格的产品,肥料挂号证有用期满后不予续展。
第二十六条肥料挂号受理和审批单元及有关职员应为出产者供给的材料和样品激进手艺奥秘。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分赐与正告,并处守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跨越30000元;不守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出产、发卖未取得挂号证的肥料产品;
(二)冒充、捏造肥料挂号证、挂号证号的;
(三)出产、发卖的肥料产品有用成份或含量与挂号核准的内容不符的。
第二十八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分赐与正告,并处守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跨越20000元;不守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让渡肥料挂号证或挂号证号的;
(二)挂号证有用期满未经核准续展挂号而持续出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出产、发卖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完整不清或私行点窜标签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肥料挂号操持任务职员滥用权柄、玩忽职守、秉公作弊、索贿纳贿,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义务;尚不组成犯法的,依法赐与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出产者操持肥料挂号,应按划定缴纳挂号费。
出产者停止田间实验和田间树模实验,应按划定供给有代表性的实验样品并付出实验费。实验样品须经法定品德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用成份及其含量与表明值符合,方可停止实验。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当局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地区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无机肥、床土调酸剂的挂号审批、挂号证发放和通知布告任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当局农业行政主管部分不得越权审批挂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当局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参照本体例拟定有关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无机肥、床土调酸剂的详细挂号操持体例,并报农业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当局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可拜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当本行政地区内的详细肥料挂号任务。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当局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核准挂号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无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发卖操纵。如要在其余省区发卖操纵的,须由出产者、发卖者向发卖操纵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备案。
第三十三条以下产品合用本体例:
(一)在出产、积造无机肥料进程中,增加的用于分化、熟化无机物的生物和化学制剂;
(二)来历于天然物资,经物理或生物发酵进程加工提炼的,具备特定效应的无机或无机无机夹杂成品,这类效应不只包含泥土、情况及动物营养元素的供给,还包含对动物成长的增进操纵。
第三十四条以下产品分歧用本体例:
(一)肥料和农药的夹杂物;
(二)农人便宜自用的无机肥料。
第三十五条本体例以下用语界说为:
(一)配方肥是指操纵测土配方手艺,按照差别作物的营养须要、泥土营养含量及供肥特色,以各类单质化肥为质料,有针对性地增加适当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无机肥料,接纳掺混或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具备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区性的公用肥料。
(二)叶面肥是指施与动物叶片并能被其接收操纵的肥料。
(三)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度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剂。
(四)微生物肥料是指操纵于农业出产中,可以或许取得特定肥料效应的含有特定微生物活体的成品,这类效应不只包含了泥土、情况及动物营养元素的供给,还包含了其所产生的代谢产品对动物的无益感化。
(五)无机肥料是指来历于动物和/或动物,经发酵、腐熟后,施与泥土以供给动物营养为其首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六)精制无机肥是指经工场化出产的,不含特定肥料效应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无机肥料。
(七)复混肥是指氮、磷、钾三种营养中,最少有两种营养表明量的肥料,由化学体例和/或物理加正制成。
(八)复合肥是指仅由化学体例制成的复混肥。
第三十六条本体例所称“守法所得”是指守法出产、运营肥料的发卖支出。
第三十七条本体例由农业部担任诠释。
第三十八条本体例自觉布之日起实施。农业部1989年宣布、1997年订正的《中华国民共和国农业部对于肥料、泥土调度剂及动物成长调度剂查验挂号的暂行划定》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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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出产者操持肥料挂号,应按划定缴纳挂号费。
出产者停止田间实验和田间树模实验,应按划定供给有代表性的实验样品并付出实验费。实验样品须经法定品德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用成份及其含量与表明值符合,方可停止实验。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当局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地区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无机肥、床土调酸剂的挂号审批、挂号证发放和通知布告任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当局农业行政主管部分不得越权审批挂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当局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参照本体例拟定有关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无机肥、床土调酸剂的详细挂号操持体例,并报农业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当局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可拜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当本行政地区内的详细肥料挂号任务。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当局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核准挂号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无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发卖操纵。如要在其余省区发卖操纵的,须由出产者、发卖者向发卖操纵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备案。
第三十三条以下产品合用本体例:
(一)在出产、积造无机肥料进程中,增加的用于分化、熟化无机物的生物和化学制剂;
(二)来历于天然物资,经物理或生物发酵进程加工提炼的,具备特定效应的无机或无机无机夹杂成品,这类效应不只包含泥土、情况及动物营养元素的供给,还包含对动物成长的增进操纵。
第三十四条以下产品分歧用本体例:
(一)肥料和农药的夹杂物;
(二)农人便宜自用的无机肥料。
第三十五条本体例以下用语界说为:
(一)配方肥是指操纵测土配方手艺,按照差别作物的营养须要、泥土营养含量及供肥特色,以各类单质化肥为质料,有针对性地增加适当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无机肥料,接纳掺混或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具备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区性的公用肥料。
(二)叶面肥是指施与动物叶片并能被其接收操纵的肥料。
(三)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度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剂。
(四)微生物肥料是指操纵于农业出产中,可以或许取得特定肥料效应的含有特定微生物活体的成品,这类效应不只包含了泥土、情况及动物营养元素的供给,还包含了其所产生的代谢产品对动物的无益感化。
(五)无机肥料是指来历于动物和/或动物,经发酵、腐熟后,施与泥土以供给动物营养为其首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六)精制无机肥是指经工场化出产的,不含特定肥料效应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无机肥料。
(七)复混肥是指氮、磷、钾三种营养中,最少有两种营养表明量的肥料,由化学体例和/或物理加正制成。
(八)复合肥是指仅由化学体例制成的复混肥。
第三十六条本体例所称“守法所得”是指守法出产、运营肥料的发卖支出。
第三十七条本体例由农业部担任诠释。
第三十八条本体例自觉布之日起实施。农业部1989年宣布、1997年订正的《中华国民共和国农业部对于肥料、泥土调度剂及动物成长调度剂查验挂号的暂行划定》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