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标准林木种子出产、运营允许证的操持,依法掩护林木种子出产、运营者的正当权利,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林木种子出产、运营允许证操持方法》的有关划定,拟定本划定。
第二条林木种子出产、运营允许证的年检合用本划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民当局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林木种子出产、运营允许证的年检任务,详细任务能够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操持机构担任。
第四条年检日期为林木种子出产者或运营者支付林木种子出产、运营允许证满一年后的2个月内。
林木种子出产者或运营者该当提早向原发证构造报送年检资料。
第五条年检首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林木种子出产、运营者是不是存在出产、运营假、劣林木种苗的情况;
(二)林木种子出产、运营者是不是设立分支机构;
(三)林木种子出产、运营者是不是按种子出产允许证、运营允许证批准的称号、地址、品种、有用地区、运营体例出产和运营林木种子;
(四)林木种子出产、运营者有没有捏造、变造、生意、租借允许证的守法行动;
(五)林木种子出产、运营允许证挂号名目若有变革,是不是按划定实时到原发证构造变革挂号名目;
(六)别的须要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年检的根基法式。
(一)林木种子出产、运营者向发证构造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别的应提交的资料;
(二)林木种子出产、运营者填写林木种子出产允许证年检挂号表(附件1)或林木种子运营允许证年检挂号表(附件2);
(三)发证构造按年检内容停止年检;
(四)年检及格的,在允许证正本加盖“年检及格至年代日”印章,发回允许证。
第七条林木种子出产者或运营者该当提交的年检资料。
(一)年检报告书,内容首要包含:
1.挂号名目变革及备案情况;
2.设立分支机构及挂号备案情况;
3.出产或运营前提变革情况;
4.出产或运营档案成立情况;
5.查验、标签、包装等轨制的履行情况。
(二)林木种子出产、运营允许证;
(三)林木种子出产允许证年检挂号表或林木种子运营允许证年检挂号表;
(四)年检主管部分请求提交的其余补充资料。
第八条年检及格的前提。
(一)林木种子出产、运营者严酷根据《种子法》的划定,正当处置林木种子出产、运营;
(二)根据划定的有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在操持或变革停业执照后15日内,已向本地林业行政主管部分和原发证构造备案;
(三)林木种子出产、运营者根据允许证批准的称号、地址、品种、有用地区、运营体例出产、运营林木种子;
(四)林木种子出产、运营者无捏造、变造、生意、租借允许证的守法行动;
(五)林木种子出产或运营允许证挂号名目变革,实时到原发证构造变革挂号名目。
第九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为年检不及格:
(一)出产、运营假、劣林木种子的;
(二)捏造、变造、生意、租借林木种子出产、运营允许证的;
(三)在有用地区外设立分支机构未操持允许证的;
(四)在有用地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未向本地林业行政主管部分和原发证构造备案的;
(五)未按林木种子出产、运营允许证批准的称号、地址、品种、有用地区、运营体例停止出产、运营的;
(六)有别的严峻守法、违规行动的。
第十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允许证自行生效。
(一)第一次年检不及格,期限在2个月内停止整改,整改后仍不及格的;
(二)过期不停止年检的。
第十一条林木种子运营允许证生效后,林业行政主管部分该当告诉工商行政操持构造刊出或变革原持证人的停业执照。
第十二条本划定自觉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