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避免为害动物的风险性病、虫、杂草传布舒展,掩护农业、林业出产宁静,拟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林业主管部分主管天下的动物检疫使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分、林业主管部分主管本地域的动物检疫使命。
第三条县级以上处所各级农业主管部分、林业主管部分所属的动物检疫机构,担任实行国度的动物检疫使命。
动物检疫职员进入车站、机场、口岸、堆栈和其余有关场合实行动物检疫使命,应穿戴检疫礼服和佩戴检疫标记。
第四条凡部分地域产生的风险性大、能随动物及其产物传布的病、虫、杂草,应定为动物检疫东西。农业、林业动物检疫东西和应施检疫的动物、动物产物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林业主管部分拟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分、林业主管部分能够按照本地域的须要,拟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林业主管部分备案。
第五条部分地域产生动物检疫东西的,应划为疫区,采用封闭、覆灭方法,避免动物检疫东西传出;产生地域已比拟遍及的,则应将未产生地域划为掩护区,避免动物检疫东西传入。
疫区应按照动物检疫东西的传布情况、本地的地舆情况、交通状态和采用封闭、覆灭方法的须要来划定,其规模应严酷节制。
在产生疫情的地域,动物检疫机构能够派人参加本地的途径连系查抄站或木料查抄站;产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当局核准,能够设立动物检疫站,展开动物检疫使命。
第六条疫区和掩护区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分、林业主管部分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当局核准,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林业主管部分备案。
疫区和掩护区的规模触及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分、林业主管部分配合提出,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林业主管部分核准后划定。
疫区、掩护区的转变和撤消的法式,与划定时候。
第七条调运动物和动物产物,属于以下情况的,必须颠末检疫:
(一)参加应施检疫的动物、动物产物名单的,运出产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地区之前,必须颠末检疫;<br>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余滋生资料,不管是不是参加应施检疫的动物、动物产物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颠末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划定必须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物,经检疫未发明动物检疫东西的,发给动物检疫证书。发明有动物检疫东西、但未能完全消毒处置的,托运人应按动物检疫机构的请求,在指定地址作消毒处置,经查抄及格后发给动物检疫证书;没法消毒处置的,应遏制调运。
动物检疫证书的格局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林业主管部分拟定。
对能够被动物检疫东西净化的包装资料、运载东西、园地、堆栈等,也应实行检疫。如已被净化,托运人应按动物检疫机构的请求处置。
因实行检疫须要的车船逗留、货色搬运、开拆、取样、贮存、消毒处置等用度,由托运人担任。
第九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划定必须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物,交通运输部分和邮政部分一概凭动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动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林业主管部分会同铁道、交通、民航、邮政部分拟定。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划定必须颠末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物的,调入单元必须事前征得地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检疫机构赞成,并向调出单元提出检疫请求;调出单元必须按照该检疫请求向地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检疫机构请求检疫。对换入的动物和动物产物,调入单元地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动物检疫机构该当检验检疫证书,须要时能够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动物和动物产物的检疫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当局划定。
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余滋生资料的繁育单元,必须有打算地成立无动物检疫东西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实验、推行的种子、苗木和其余滋生资料,不得带有动物检疫东西。动物检疫机构应实行产地检疫。
第十二条从外洋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元该当向地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检疫机构提出请求,操持检疫审批手续。可是,国务院有关部分所属的在京单元从外洋引进种子、苗木,该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林业主管部分所属的动物检疫机构提出请求,操持检疫审批手续。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林业主管部分拟定。
从外洋引进、能够暗藏有风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余滋生资料,必须断绝试种,动物检疫机构应停止查询拜访、察看和检疫,证实确切不带风险性病、虫的,方可分离莳植。
第十三条农林院校和实验研讨单元对动物检疫东西的研讨,不得在检疫东西的非疫区停止,因讲授、科研确需在非疫区停止时,属于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林业主管部分划定的动物检疫东西须经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林业主管部分核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动物检疫东西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分、林业主管部分核准,并应采用周密方法避免分散。
第十四条动物检疫机构对新发明的检疫东西和其余风险性病、虫、杂草,必须实时查清情况,当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分、林业主管部分,采用方法,完全覆灭,并报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林业主管部分。
第十五条疫情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林业主管部分宣布。
第十六条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的划定,停止疫情查询拜访和采用覆灭方法所需的告急防治费和补贴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每一年的动物掩护费、丛林掩护费或公营农场出产费中支配。特大疫情的防治费,国度酌情赐与补贴。
第十七条在动物检疫使命中作出明显成就的单元和小我,由国民当局赐与嘉奖。
第十八条有以下行动之一的,动物检疫机构该当责令改正,能够处以罚款;形成丧失的,该当担任补偿;组成犯法的,由法律构造依法究查刑事义务:
(一)未遵照本条例划定操持动物检疫证书或在报检进程中故弄玄虚的;
(二)捏造、涂改、生意、让渡动物检疫单证、印章、标记、封识的;
(三)未遵照本条例划定调运、断绝试种或出产应施检疫的动物、动物产物的;
(四)违背本条例划定,私行开拆动物、动物产物包装,更调动物、动物产物,或私行转变动物、动物产物的划定用处的;
(五)违背本条例划定,引发疫情分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景象之一,尚不组成犯法的,动物检疫机构能够充公不法所得。
对违背本条例划定调运的动物和动物产物,动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充公、烧毁或责令转变用处。烧毁所需用度由义务人承当。
第十九条动物检疫职员在动物检疫使命中,交通运输部分和邮政部分有关使命职员在动物、动物产物的运输、邮寄使命中,秉公作弊、玩忽职守的,由其地点单元或下级主管构造赐与行政惩罚;组成犯法的,由法律构造依法究查刑事义务。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动物检疫机构的行政惩罚决议不平的,能够自接到惩罚决议告诉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惩罚决议的动物检疫机构的下级机构请求复议;对复经过议定议不平的,能够自接到复经过议定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外向国民法院提告状讼。当事人过期不请求复议或不告状又不实行行政惩罚决议的,动物检疫机构能够请求国民法院强迫实行或依法强迫实行。<br>
第二十一条动物检疫机构实行检疫使命能够收取检疫费,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林业主管部分拟定。
第二十二条收支口动物的检疫,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收支境动动物检疫法》的划定实行。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的实行细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林业主管部分拟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照本条例及其实行细则,连系本地详细情况,拟定实行方法。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宣布之日起实施。国务院核准、农业部1957年12月4日宣布的《国际动物检疫试行方法》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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